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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章程(3)
发布时间:2011-07-18 17:46         发布人:军控协会         来源:军控协会
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七条 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 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 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条 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  附则

第四十一条  本章程2001821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
 

 

 


 

 

附:

 

李根信秘书长关于修改军控协会章程的说明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6年12月15日

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的章程是2001年8月21日经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的,至今已有五个年头。在这五年中,协会按照章程的宗旨和规定,做了不少工作,也积累了不少经验;与此同时,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。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协会的工作实践,拟对协会章程做出局部个别修改,具体修改意见如下:

  • “不扩散”基本属“军控”范畴,但冷战结束以来,军

控与裁军大都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,而“防扩散”则突出成为当今这一领域的最受关注的问题,同时也是我国军控与裁军外交的重要问题。有鉴于此,建议在章程中增加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,或“不扩散”内容。涉及此修改内容的条款有:第一章总则第三条,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,第一款和第二款。

(修改说明:增加“不扩散”的理由有3:1.“军控”与“裁军”的概念虽各有侧重,但二者的内涵有诸多相似之处, 而“不扩散”与前二者有联系, 但有其独特内涵。2.近年来,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,特别是“9.11”后,威胁安全的传统与非传统的因素交织,非传统因素上升,“不扩散”问题,特别是朝核问题和伊朗核问题,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。我国政府也接二连三地发表有关“不扩散”内容的白皮书。我章程加入“不扩散”内容既是为了表示我协会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,又是为了表示和国际社会相协调;3.章程的条款规定,特别是关于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,是指导我协会行动的指南,也是我协会活动内容实事求是的反映。章程加入“不扩散”内容,使大家对我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了解更可一目了然。)

 

  •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:拟增加

    理事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成员变更由理事会会议或会员大会确认。
 

三.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  为便于开展活动,本协会聘请若干名高级顾问。

拟修改为:  为便于开展活动,本协会聘请荣誉会长和高级顾问,有关安排如有变更,须由理事会会议或会员大会确认。

  (责任编辑:军控协会)